2024-10-17 12:10:21 律師網 閱讀量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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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者:季我努學社青年會員 林小靜
訟師,顧名思義,就是幫忙訴訟的人,這一群體主要存在于州縣。說白了就是幫有“冤”要伸的老百姓打官司的人,可以說是當今律師的“雛形”,《清稗類鈔》的作者徐珂曾說:“訟師之性質,與律師略同。然在專制時代,大干例禁,故業者十九失敗。”在清代,訟師的地位是非常低的,和現在的律師根本沒法比,他們不僅沒有合法的社會身份,而且經常遭到官府的打壓和貶抑,有著極差的聲譽。如清嘉慶二十五年七月九日上諭所說:“民間訟牘繁多,則全由于訟棍為之包謀”;而訟師的活動,肯定是“陷人取利,造作虛詞”、“造謀誣控”。可見,在官方的說辭里,訟師被認為是為圖利而弄虛作假之人。
那么,清代的訟師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群體呢?其實,訟師在清代前很早就出現了,但是有清一代的訟師數量是最多的,這與當時的社會需求有關,一方面由于清代州縣出現大量的民事糾紛,另一方面清代官方極力營造的“非訟”氛圍,這種情況下官方不可能主動為百姓提供法律援助,因此只有依靠了解司法程序、掌握訴訟技巧的訟師來幫助他們出謀劃策或代擬詞狀,才可能解決他們無法伸冤的問題。此外,清代的科舉取士錄取率是歷代中最低的,所以出現了大量沒有入仕但又有才識的人,這些人中有的被網羅進了幕府,還有的就選擇做了訟師。不過,樂于充當訟師的并不只是貧困潦倒或不得志的士人,還有在家賦閑的官員、士人、鄉約、保甲、豪強等等,這主要是由于訟師的高收入。訟師之收入,在量上甚至可以與當時人們欽羨的官吏相比,可以說,清朝的訟師收入足以“致富,飽食暖衣”。
不過不是人人都能成為訟師的,因為這行業不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,了解司法訴訟的基本程序及其堂奧,而且對文筆有著極高的要求。因為在詞狀中,能引用足夠證據辯駁的訟師居少數,大多數訟師想要勝訴,更多是依靠文字功夫,曾有人評價訟師的工作“好為造意深刻、筆墨銳利之文字,以其混黑白而淆是非,也遂名之曰‘刀筆’”。足見訟師筆墨功夫之厲害。
中國古代的訟師指的是那些精通法律、獄訟,以替人寫訴狀及指點如何告狀、陳詞為生的職業人員。這一職業群體,自唐宋后逐步興起,到明清時期成為一種相對固定的法律職業。對于訟師,從古至今的主流評價是認為他們是一群無事生非、奸詐貪婪的小人。仔細分析就會發現,訟師其實是一個相當復雜的職業,不能簡單地以“唆訟”、“詐財”之徒稱之。
第一,清代的訟師在清代社會中的確發揮著律師的功能。訟師既然是以幫人打官司為生的群體,在民眾訴訟的過程中自然發揮著重要作用。他們往往利用自己熟悉的法律知識,替民眾辯護、伸冤,巧妙地與州縣官進行討價還價,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。這一點頗似今天的律師。
第二,不少訟師確實是喜歡教唆民眾訴訟之人。中國古代崇尚“無訟”的治理理念,民眾一般也不愿意訴訟。可是訟師是賴訟為生的人,倘若沒人訴訟,他們的財路自然斷了。為此,有不少訟師會教唆民眾訴訟,以謀取利益。不過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,有的訟師是出于一己私利考慮而唆使民眾訴訟,有的則是為鄉野愚魯小民伸冤且據實以告。
第三,訟師是以訟謀取錢財的人。毫無疑問,訟師中有播弄鄉愚,以詐取錢財的人。不過不能據此認為訟師就是一群唯利是圖的人。清代的百姓訴訟一般不了解起訴程序,且案件能否勝訴,還需要打點好衙役。因此,清代的訟師向事主索取的訟資一般分為兩部分:一部分是訟師的衣食所資,另一部分是為了促使審判及早進行或者拖延審判,為對方制造麻煩,最終勝訴的目的,與胥吏差役交涉時所付錢財。
綜上可知,訟師是一個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,替人寫訴狀及指點如何告狀、陳詞為生的職業。在這個職業里,有完全出于挑唆、取利(惡訟),也不乏出于正義道德感的驅使挺身而出(良訟)。不能粗暴地認為這是一個唯利是圖、播弄是非的職業群體。
首先這個事情是有概率出現的。無論是通過新聞,還是通過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例子,我們都知道,ATM機是有可能出現故障向外吐鈔的。但是它吐的所有鈔票意味著都要全部會被追回。
銀行會通過鈔票冠字號進行數量和鈔票的核對。實際上我們知道,ATM機在取款和存款的過程中,都會打印相關的冠字號。這是一種防偽和一種,為了說清楚相關糾紛和矛盾的時候的有力證據。或ATM機有向外吐錢的可能性,如果你手里面撿到的錢,90%都和這個冠字號能核對上,那么,從視頻監控當中得出的一些證據,可以充分說明,你如果不遵照他的錢,就會被起訴,以及通過相關的證據取得。
假設中的這個放的一千,這個做法是錯誤的。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應該拿這個錢,去報警,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手段與銀行取得聯系,從而返還這個款。而不是將錢放在原處,因為ATM機是一個公共場合。雖然有監控頭監控,但是并不能代表它不會被別人拿走或者丟失。
所有ATM機都設有緊急聯系按鈕。就目前而言,在現實生活中,我們都知道,ATM機除了有監控以外,還設有緊急聯系按鈕,已經發生了意外,認識到這個錢多出了一千,應該通過緊急按鈕,緊急聯系相關部門和相關人處理相關情況。
律師的這個話是錯誤的。從主觀意義上來講,當事人雖然有想把錢留在原處的做法,但沒有盡到保護現場的義務,從法律上負有次要的責任。但銀行負有主觀的責任和主要責任。不是像律師這樣說的,這一千是銀行,那一千是你的這種說法。只是在責任的認定上,分為主次之分,當事人負有次要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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